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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以我手写我心 


比“允许录取违法犯罪行为考生”更重要的
艾墨 发表于 2006-3-14 16:21:00

     记者昨天从北京市教育考试院了解到,3月25日,即今年高考报名截止到日前在京落户者均可参加高考,有违法犯罪行为的考生首次不再列为高校“不予录取”的范围。(据3月14日《北京晨报》)

  一个“首次”,表明北京市在高校录取违法犯罪考生方面开了先河,其敢于“吃螃蟹”的精神值得称道。允许录取曾经有过违法犯罪行为的考生,无疑是在人性化的步伐上迈出了一大步--正如网友所言,“尊重人权,善莫大焉”、“分数面前人人平等,从这一细节可以看出,我们的国家正在走向和谐与法治的文明社会”、“改过自新的人,就应该被社会重新接纳”。

  其实,细观教育部日前公布的《2006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就可以发现,与往年不同的是,“有违法犯罪行为”不再属于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这意味着高校的大门对于曾经有过违法犯罪行为的考生也是敞开的;而我国教育法也明确规定,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也就是说,北京市做法并不“超常”,只是在落实国家有关政策和法规上具体到细节并先行一步而已。

  高校允许录取有违法犯罪行为的考生是值得推崇的,可是,笔者担忧的是:达到录取条件的这类考生能否顺利地进入高校?

  笔者的担忧并非空穴来风。就拿对待残疾考生来说,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多次联合下文规定:对肢体残疾、不影响所报专业学习,且高考成绩达到录取要求的考生,高校不能仅因其残疾而不予录取。而地方政府相关部门也下文强调,在高校招生工作中,不得拒收残疾但符合条件的考生,可残疾考生却屡屡被拒之于高校大门之外。犹记得,去年8月份,医科大学拒录脸上有疤痕的重庆女孩徐红事件尚未淡出公众视野,转眼又传来安徽一名残疾考生被四川某高校拒收并惊动教育部的消息。

  一个不容回避的事实是,一些高校至今仍存在“以貌取人”、“以身份取人”的畸形招生观念和办学观念,当学生的受教育权与高校的自主权发生冲突和碰撞时,这些戴着有色眼镜看人的高校甚至敢跟国家政策和法律叫板。很明显,有违法犯罪行为的考生的境遇跟残疾考生一样,好不到哪里去,甚至不及残疾考生。

  因此,比“允许录取违法犯罪行为考生”更重要的,恐怕是保证他们不受歧视而能够顺利进入高校就读。在这方面,教育部应有所行动,及时出台相关规定,在细节上落实这些“另类”考生的正当受教育权利,同时,加强监督管理,督促高校招生程序化和规范化。否则,“允许录取违法犯罪行为考生”只是看上去很美罢了。

发表:

中青网:

http://www.youth.cn/xw/sywp/t20060314_304714.htm
华夏时报:

http://news.sina.com.cn/o/2006-03-15/02248442267s.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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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比“允许录取违法犯罪行为考生”更重要的
杨梅珍(游客)发表评论于2006-11-16 16:53:00
杨梅珍(游客)你的担心不无道理,我也想过这问题,只是没有组织成语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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